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市政发〔2008〕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08〕3号)精神,做好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市情市力数据,为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服务。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我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加快科学发展,实现率先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提升城市价值,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城乡发展,重视改善民生,努力推进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