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需督查办理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督查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
(一)省政府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及以上领导的信函。
(四)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八十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警车使用,不搞边界迎送。
第八十一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会议活动题词、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