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8]21号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揭发、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有关规定,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听证;
(四)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持证上岗。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对缴存单位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