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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担保公司。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八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办结证明或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自银行贷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受委托银行以现金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银行通过储蓄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担保公司或借款人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由第三方担保的,还应当征得担保方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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