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售房单位(预)销售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三)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
(七)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批准文件。现房销售的,应当提供房屋总登记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对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
(三)收入证明;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五)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与借款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贷款手续应在7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