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8]21号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或者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应当具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80%;购买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9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90%;用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的9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