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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超过时限不再受理。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时的实际支出。

  第九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缴存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取存储余额。

  第十条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持审批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二条 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当持审批表以及本单位出具的转账凭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委托手续,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及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被提取人书面同意材料。

  第十四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住房合同或者有关协议;
  (二)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原房屋产权证明;
  (二)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
  (三)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相关费用的票据;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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