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8]21号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为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转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时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注销公积金账户:
(一)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四)缴存人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五)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
(一)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一)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提取时做销户处理。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况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负担部分的费用,且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