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条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职工身份资料发生变化或发现错误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托管协议,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缴存。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结息日为6月30日。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遇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其缴存基数按在新单位实际工作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入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规定的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