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质量达到《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
(四)本经营年度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投诉。
第七条 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点进行评定。
第八条 已参加国家A级景区评定的内部特色旅游项目点,在国家有关标准没有覆盖的地方,由A级景区另行申报并履行A级评定;单独发放A级证书和挂牌,并作为A级景区升级和A级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已建营业的特色旅游点,应参照《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进行自查整改和申报。
第十条 特色旅游点申报评定程序:由经营单位向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领取《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报告书》-经营单位成立创A级工作领导小组自查自评-请求业务指导-填写申请报告书-报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员评定-公布评定结果-报海南省旅游局备案-市政府旅游官方网站及报刊公示-颁发证书和挂牌。
第十一条 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标志牌、证书由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定颁发。
第十二条 被评定为A级特色旅游点的单位,必须将特色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牌悬挂于营业点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 三亚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特色旅游点实行动态管理,每满一周年对已评的特色旅游点进行复核,并根据旅游点实际情况,作出保留等级、升级、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推荐、监督有关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将已评为三亚市A级特色旅游点列入旅游行程,并进行对外宣传推介。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将受理有关A级特色旅游点的相关投诉,并严格监督。
第十五条 没有参加A级评定的特色旅游点,旅行社不得将其列入旅游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