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9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DB46/T112-2008)地方标准由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提出,海南省技术监督局颁布,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条 特色旅游点范围:在三亚市境内从事以接待游客为经营目的的潜水、摩托快艇、中小型观光船艇、全潜、半潜船、玻璃船、香蕉船、非机动船艇、垂钓、沙滩摩托车、滑水冲浪、水上步行球、水陆两栖车、拖曳伞、热气球、空中滑翔机、康体温泉及民族风情等具有各类游客参与性项目的旅游点。
第四条 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经营单位申报,经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和标准评分细则组织评定。
第五条 凡被评为A级特色旅游点的,可享受国家A级景区(点)同等待遇;物价主管部门可根据旅游市场发展状况、不同等级特色旅游项目点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水平情况适度进行价格调整。
第六条 申请参与评定特色旅游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照齐全,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
(二)项目符合三亚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