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街办)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街办)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街办)审核;乡镇(街办)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自接到核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乡镇(街办)及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核查、审批工作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群众)评议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乡镇(街办)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重点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四)乡镇(街办)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即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发放,也可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确定并发放。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领取,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区县可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中、省、市、区县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筹集为主。资金主要来源:(一)区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中央财政补助;(三)省级财政补助;(四)市级财政补助;(五)社会捐助款。市财政对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比例是,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70%;灞桥区、阎良区、高陵县50%;雁塔区、未央30%。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享受市财政补助的区县必须按照不低于上年可用财力的1%安排预算。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农村最低保障人数、补助标准及负担比例,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