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依法维护其基本生存权益,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四)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五)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六)坚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补助措施相衔接,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是农村贫困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