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存量教育用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存量教育资源和资产的管理与保护,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严禁挤占、挪用教育用地和擅自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义务教育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和将用地调整用于其他教育用途的,应由区教育部门报市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需对用地性质进行调整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七)积极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财政、教育、法制等部门配合,制定解决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土地产权管理办法,尽快解决学校土地产权问题。
三、加强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和投入
(八)完善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市、区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项目时,要征求市、区教育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和学校配套建设相关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对擅自变更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导致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未能得到落实的,由市、区规划、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
(九)确保义务教育配套设施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新建居住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市、区教育部门签订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协议,约定须配建教育设施的具体项目、用地面积,并应当与居住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学校建成后,应在市、区建设、规划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单位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十)确保公办学校在义务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在城市新区开发时,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先公办,后民办”的原则,优先保障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到位。各开发区的“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公办义务教育。
(十一)切实保障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各区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预算时,要逐年增加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支出比例。市、区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经费等资金提取及使用情况的审计、监察,确保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