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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市政发〔2008〕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骨架拉大,人口不断增多,导致旧城中新建、改建或插建居住区义务教育学位紧张,开发区公办义务教育设施配套不到位等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城区适龄少年儿童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现就加强我市城区(包括各开发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规划

  (一)在城市发展规划中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各级规划和教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将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之中,加强统筹,认真实施。

  (二)科学编制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市、区规划、教育部门要根据城区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实际,科学编制西安市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各区教育部门要根据规划,为城区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划定义务教育学区。

  (三)合理制定城区义务教育设施规划标准。市规划、教育部门要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合理制定城区新建学校的用地标准和建设规模。对于新建居住区,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中小学校。

  二、切实保障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

  (四)设立城区义务教育用地强制控制线。市规划部门要依据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为义务教育用地划定强制控制线,并作为城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调整强制控制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用地落实到位。城市规划中确定的义务教育用地由政府统一储备。市、区规划、国土资源、教育部门要结合企办学校移交、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和城市零星开发,对占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义务教育学校,依照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合理调整校点分布,采取土地划拨或置换方式,整合或扩大学校用地。对于新开发区的义务教育配套用地,规划部门要在审批建设规划时足额预留,所需资金可向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按开发住宅的建筑面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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