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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4、严格执法,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除按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已经当选的,按法定程序取消或罢免其资格。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对其所在单位当年在各类评先时“一票否决”。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5、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努力促进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加强性别选择的防范措施,落实孕情包保责任制,强化对医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药品购销人员的教育,严格遵守B超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成立工作专班,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出生性别比偏高,“两非”行为较严重且查处不力的地方,要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消除性别歧视,努力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工作评估和责任考核。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正常值的县(市)区,要扎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每年向市里作出专题报告。

  6、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坚持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流入地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流出地要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属应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流出地和流入地要认真落实各自管理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与联系,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推进工作有效开展。强化各相关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全局,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经营、务工、社会保障、购房、租房等手续时,要认真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规定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物业协助管理制度和“以房管人”的工作制度。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劳务市场、集贸市场等地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实现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作用,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保障和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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