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社会监督,打造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经3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
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襄樊政发[2007]37号)第
三十五条进行修改,在第
三十五条第三款后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其内容分别为:
监察(纠风)、政府法制、人事、财政、审计、物价、行政服务中心、信访、商务等部门发现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当书面向市长、副市长报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发现有关部门其他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当书面向该部门问责机构建议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