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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8〕11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业企业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及卫生部相关规定,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及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技术审查单位。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按规定需进行技术审查的,由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并将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名单作为评价报告书附件。对评价报告书有修改意见的,还应附有修改说明及专家组组长的复核意见。建设单位不单独提交技术审查意见。
  二、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同时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审查的专业专家。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聘任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7〕118号)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审查行业专家要求为熟悉本行业生产工艺及技术,与本项目无直接利益关系,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依据。要求评价报告在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展开对相关内容的评价,应做到内容全面、客观、具体。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做到详细、具体反映建设项目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情况,评价结论明确,建议具有可操作性。
  四、其它相关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八年五月九日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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