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房产,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6号)认定后,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经公告无纠纷的,补办房屋所有权证。
六、改制上市的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在税收征缴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在上市中涉及调增收入和利润需补缴税款的,按地方所得比例,由财政等额给予资金补助。
七、上市后备企业进入发行上市申报阶段后,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实际受益的地方按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八、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时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发生财产转让时一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并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上市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各类“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所有。股份公司设立后到上市期间,仍可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十、市政府设立襄樊市企业上市专项经费,并根据情况每年予以补充,专项对企业上市工作给予经费补贴。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阶段或上市前资产重组阶段给予10万元补贴;企业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给予20万元补贴;企业材料申报到中国证监会阶段给予30万元补贴;发审会审核通过后给予40万元补贴。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的,上述补贴悉数归还。
十一、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后,由财政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
十二、后备企业上市当年度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以上年实交数为基数,超过当地平均增幅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