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襄樊政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的积极性,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优、做大、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项因素,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重点扶持,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成上市。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推荐,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认定为襄樊市上市后备企业:
(一)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3年累计主业收入1.5亿元以上,累计净利润1500万元以上;
(四)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具备核心竞争力。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新经济与商业模式创新类企业的标准可适当降低。
二、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财政部门将所收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所得部分暂借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改制后3年内上市的,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未上市的,则悉数收回。
三、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享受工业用地地价优惠。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报批等手续。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益(证)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规费收取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工业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的通知〉》(襄办发[2008]13号)执行;股东发生重大变化或有交易行为的,由财政比照有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