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项目执行机构或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市债务管理办公室(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告;

  (四)立项审批资料;

  (五)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

  (五)最终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行政责任人;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债务管理办公室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性债务举借单位的财务状况、债务清偿情况、资信等级、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考察审核,并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

  重大项目的评估决策应当报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提请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资金使用或项目执行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债务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政府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根据项目情况,实行批准开设、单位使用、财政监管。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开设债务专用帐户的申请,债务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并认可相关开户手续后,批准开立专用帐户。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债务资金,经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特殊方式监管。

  第十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时须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用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