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结合“世界地球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为重点,全面开展全民性的地质灾害科普知识教育;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抓好地质灾害多发区干部群众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重点组织所有监测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增强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一是在每年汛期之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充分发动乡镇、村组基层组织和矿山企业,对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一次摸底排查,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并对辖区内防治部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二是对现有的550个地质灾害点、隐患点和新发生的灾害点,逐个检查登记、建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测人,真正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对监测人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强化动态管理。三是制订省、市、县级重点监测点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区域的居民进行演练,确保灾情一旦发生,受威胁区域的居民能够有组织的及时撤离,努力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是及时将地质灾害避险和防灾“明白卡”发至受威胁的每一个单位和群众手中,让受灾群众了解危险性、避险方法和撤离路线。
(四)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保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畅通。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报告、灾情速报等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汛前,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年要组织一次演练。每年的5月15日至10月31日为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防治期,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汛期值班制度,设立专门值班室(电话),领导和工作人员要24小时值班,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值班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开通,保证指挥体系畅通。
(五)加强对人类工程活动的管理,有效地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客观的地质条件做好工程的选址(线)、设计和施工。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做到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加强水库库区、江河、城镇、交通干线和矿山的自然或人工边坡的调查、险段的勘查、监测、治理,以及矿山采空面、尾砂库、矸石堆的监控,防止或减少滑坡、崩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