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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原产地命名产品为云南名牌农产品的,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后报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形成推荐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云南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
  (四)云南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评选专家组进行评选认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五)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确定云南名牌农产品初选名单,提交云南省农业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农业厅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六)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农产品,由云南省农业厅授予“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由云南省农业厅统一制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续展手续应在有效期满前90天办理,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二)积极宣传云南名牌农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
  (四)每年向云南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报送其名牌农产品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 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认定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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