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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州(市)、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云南名牌农产品的申请、审核和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云南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企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生产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有注册商标;
  3.产品在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二年;
  4.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5.产品有一定的产销规模,知名度居省内乃至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6.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消费者满意程度高,产品连续二年以上没有质量安全事故;
  7.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
  8.食用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9.产品或其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明确标识,畜禽、水产品和其它类鲜活产品以及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0.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名称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3.产品在省内及国内外知名度较高;
  4.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特定的生产方式;
  5.产品品质和特色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因素;
  6.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7.产地环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以上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二)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云南省境内的;
  (三)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近二年内,产品在县级以上各种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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