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办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取超过600分的前6位(不足6位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数),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给予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在特定区域设立公告牌进行宣传。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和公告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以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积极总结管理创新经验,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评审办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获奖满三年可自愿提出复评申请,不受名额限制。
第二十九条 申请复评的企业(组织)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一)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事故的;
(二)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