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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组织),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全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了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品牌创建工作成效显著,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进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评审,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组织评选1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2家,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范围暂定为工业企业(组织)。

  第六条 非紧密型的企业集团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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