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本市如果没有表中所列矿种,或虽有该矿种但未进行开发,或虽已开发但按规定无需整合的,该矿种涉及的统计内容可以不填。
2.共伴生矿以主矿种为统计对象。
3.表中“其他矿种”是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如果超过1种,应按此表格式续填。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08年 月 日
表五 :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项目
| 检 查 验 收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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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工作成果
| 1 . 按照国土资源部 等九部门的 检查验收意见,对整顿规范工作第一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 认真梳理和 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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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动态巡查制度,对所有矿区明确了监管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进行了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并有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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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苗头的地区,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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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闭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对关闭矿山,及时切断了电源,清缴了爆炸物品,做到了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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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对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及时进行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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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对所有矿区都进行了清查,对清查出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矿山环境、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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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 7.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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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确定了整合矿种、整合矿区和拟减少矿业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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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完成了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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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严格执行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要件完备,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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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面完成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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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项目
| 检 查 验 收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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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
| 12.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全面开展了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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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全面实行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依法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均已收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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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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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立完善了省、市、县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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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按要求完成了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解决了矿业权取得的“双轨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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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全面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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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严格执行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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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落实了市、县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职责,组建了矿产督察员队伍,建立了勘查开采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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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制度
| 20. 加强了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了工作机构,充实了专职工作人员。将整顿规范工作纳入了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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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组织开展了整顿规范工作专项督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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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加强了宣传工作,推广了整顿规范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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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立了联合执法、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联络员、信息交流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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