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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8〕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酒泉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等;
  (二)城市桥梁: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人行桥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酒泉市建设局是全市城市道路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酒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负责酒泉市区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园林、环保、交通、环卫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积极养护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与养护

  第五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燃气、热力、通信等管线、杆线设施应当无偿迁移或拆除,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安排,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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