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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一是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和处理的原因和责任;准备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及时将审计结论落实整改情况报送市、县(区)审计局,否则按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规定处理。二是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政府综合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三是根据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由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公安、监察、财政、税务、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  审计机关  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切实形成合力促进审计决定执行的良好局面,联手落实审计整改。 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  机关。有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回访、督促和检查核实工作。审计项目的主办部门应组织专人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 3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结果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不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审计机关应定期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在其整改结束之后,派员到被审计单位现场核实其整改情况,对不合格或者弄虚作假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五)实行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逐步公告审计整改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在一定范围内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于被审计单位整改成果比较好的,特别是由此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及时予以肯定和表彰。同时,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使被审计单位充分认识到审计整改工作对其促进自身发展是必须和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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