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的下属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为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委审批。
3.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的下属企业改制方案(改为非国有企业的除外),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的下属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改制方案(改为非国有企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4.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土地、劳动保障等相关事项的,应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国有企业投资
(一)国有企业投资是指用增量资产或存量资产,如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二)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量资产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1.企业单项投资额占本企业净资产的10%(含)以下或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由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自行决策。
2.企业单项投资额占本企业净资产超过10%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应在企业决策前报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资委予以批复。
3.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在企业决策前报市国资委审批。由市国资委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资委予以批复。
4.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应从严控制、从严审批。确需从事以上投资,在企业决策前,须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提交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由市国资委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资委予以批复。
以上2-4项投资,企业在市国资委批复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决策。
四、国有企业对外担保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不含担保公司、下同),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下属单位、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并要求被担保企业信誉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稳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其它法人主体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任何担保。
(二)对政府授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提供担保实行备案、审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