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执法监督,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严禁销售“三无”(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点)食品。加强机关、学校、企业、建筑工地等单位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依法加强畜禽检疫,杜绝病畜肉上市,严防人畜禽共患传染病的发生。禁止农畜药超标的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市场,保证食品安全。
⑷加强对单位和居民区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3、传染病防治
⑴认真贯彻《
传染病防治法》,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卫生信息网络、疫情报告网络和急救网络。规范综合医院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儿童预防接种门诊的管理和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工作。
⑵强化三级预防保健网建设,加强计划免疫规范管理,儿童计划免疫建卡、建证、全程接种率达95%以上。
⑶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⑷近年内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⑸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和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⑹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达90%以上,无有偿献血。
4、病媒生物防制
⑴完善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法律保障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机制。各级疾控部门要确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机构和专业人员,各单位、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要有兼职的病媒生物防制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和密度消长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⑵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病媒生物的防制。
⑶加强对重点行业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强化卫生清洁、垃圾收集管理措施,做到密闭收集、日产日清,断绝“四害”的食源、水源,把“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⑷加强专业消杀队伍和街道、社区、单位的消杀队伍建设,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七)环境保护
1、对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厂矿企业进行综合治理,加快设施改造,各项污染指标达到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