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工业强市市长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8〕4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工业强市市长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天水市委常委会、天水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天水市工业强市市长专项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步伐,振兴天水装备制造业,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提速发展,建立有利于增强企业内在活力的激励机制,特设立天水市工业强市市长专项奖励资金。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每年从市财政预算500万元,设立天水市工业强市市长专项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项设置:
(一)生产经营上台阶奖:以上年度为基数,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8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70万元;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个台阶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同年达到两个以上台阶的只奖励最高奖。
(二)名牌品牌奖:从2007年开始,凡被评定为“中国世界名牌”的产品,给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凡被评定为“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给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质量荣誉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定为“甘肃名牌”、“甘肃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同年获得两个以上奖项的,只奖励最高等次。
(三)技术创新奖:
1、从2007年开始,企业现有技术中心或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凡晋升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从2007年开始,凡在十二个月内投入生产并产生效益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科技成果,给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科技成果,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科技成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科技成果同年获得两个以上奖项的,只奖励最高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