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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此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单位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天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督办;涉及地理信息和地图测绘的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提供;其他各单位负责协调本系统与经济普查相关的各项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县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中县区普查机构要于2008年6月底前组建到位。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经费保障

  本次经济普查所需的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精打细算,专款专用。

  六、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依法普查。凡在我市境内的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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