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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具有有利自主创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和统计核算体系,用足用好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切实增加研发经费的投入,成为创新决策的主体、投入的主体、执行的主体、受益和风险承担的主体,企业上年度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五)具备健全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品牌战略,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品牌建设体系,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较强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除发明专利以外的知识产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同时还需至少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一项:1.拥有1项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2.参与制定1项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3.拥有1项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
  (六)重视自主创新的企业文化建设,弘扬企业家敢为人先、敢冒风险、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企业职工的科技素养和创新意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全员创新;提倡求真务实的精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三、认定与奖励
  (一)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填写《金华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必要的考察后,提交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认定创新型企业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发文公布,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金华市创新型企业”牌匾。市技术创新资金对市区的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管理工作
  (一)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市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市创新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
  (二)大力开展创新型企业的引导与示范。科技部门要优先支持或推荐上报创新型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建设升格研发机构,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上应注重充分发挥创新型企业的骨干作用。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创新型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金融机构要优先对创新型企业的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提供保险服务。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重点培育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积极争取开展创新型企业的产权、股权交易。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创新型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实质性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加快与国际、国外先进标准接轨。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应重点向创新型企业倾斜,支持其培养领军人才和形成创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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