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需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暂住,有学习能力,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
(2)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的暂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4)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含超计划生育子女)入学,按流入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所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文件收取规定的费用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学校一律实行分学期收费的制度。在办理转学手续时禁止收取任何费用。要通过缓收、减收、免收和设立助学金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或单位,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切实保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的利益。
3、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流动人口子弟学校的管理和扶持。各县、区要依照《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本地区流动人口子弟学校进行普遍的视导、督查,清理、整顿。对办学较好的学校,应予以指导、支持、帮助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特别是有安全隐患的学校要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立即取消;对未经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要坚决依法取缔,并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
三、明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结合“两基”国检工作,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摸底和统计工作,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各种问题,经常性地对各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