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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起始价、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结合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的出让建议价,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收购地块范围内,新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的部分,收购时按原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补偿。
  第十三条 收购国有农用地,按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收购时已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并缴清相关税费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预付资金利息及收购、土地整理、出让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但以买断方式收购补偿的,土地整理、出让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成交净价,是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扣除农业综合开发基金、省政府复垦基金、土地收益基金等项目后的余额。
  地上建筑物随土地整体出让的,还应扣除建筑物评估现值。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土地的收购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土地补偿费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
  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拨土地   

(一)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

方式二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0%买断。

(二)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非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0%确定。

方式二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三)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

方式二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买断。

 

出让土地

(一)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

方式二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二)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80%确定。

方式二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买断。

国有农用地

按土地登记用途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根据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已办理完农转用手续并缴清有关税费的,按照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他

采取按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和按评估价一定比例买断方式进行补偿的,收购地块范围内,新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的部分,收购时按原土地用途、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补偿。

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购补偿的实行补偿封顶。

国有土地收购补偿,也可按收购地块登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之和进行补偿。

地上建筑物按照新规划用途可随土地整体出让的,土地补偿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地上建筑物按评估现值另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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