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3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对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及时进行修编。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保障性建设项目用地,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全面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严肃查处违反规划、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对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现行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闲置土地清理,积极消化处置闲置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今后,对新供土地一律实行“净地”出让,要适度控制规模,鼓励小块出让;加强新供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和供后跟踪管理,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三、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建设用地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三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积极盘活存量土地,鼓励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各县(区)人民政府情况及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