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省政府于2008年4月21日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专题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以及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巴中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川监发[2008]3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市、县(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市级督查要覆盖各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县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