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淮府办〔2008〕2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优待工作,使我市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现役义务兵家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退役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优待面:现役义务兵家庭、家居农村的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优待面为100%,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退伍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
三、优待标准
(一)城乡义务兵优待标准按2007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697元发给(一户有两名义务兵,按双倍发给);农村义务兵优待所需经费由各区自行解决,城镇义务兵优待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分担。
(二)三属按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三分之二发给。
(三)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退伍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义务兵优待标准二分之一发给。
四、在校大学生入伍,由入伍所在地县(区)政府优待。
五、奖励优待。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按义务兵优待标准的70%、50%、10%给予奖励,优秀士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和优待金一并发给。
六、凤台县、各区要加强对优待工作的领导,务必于2008年5月底前将优待评定到户,并将汇总表及城镇义务兵花名册报市民政局,优待金原则上于“八一”前一次性兑现到户。
七、凤台县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的优待政策,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