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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巴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以及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国家、省驻巴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所辖范围的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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