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简事业单位编制。按照“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只减不增且不得超过本县(区)乡镇行政编制总数”的规定,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单位总编制80%比例”的原则,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综合服务中心,共核定巴州、平昌、南江三县(区)乡镇直属机构公益性定额(定项)补助事业编制3056名,比原有事业编制精简1506名,精简33.01%。核定县级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机构编制1244名。上述两种编制的具体分解,在县(区)报送改革方案后予以批复。
(三)转换事业单位运行机制。乡镇公益性服务主要由乡镇事业单位承担,也可以由政府委托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承担。要建立公益性服务监督考评体系,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主管部门要通过与乡镇事业单位签订责任书、合同书,明确公益性服务的项目和内容、考核标准和办法、资金投入和双方责任义务,以“养事”项目定支出,以考核结果定报酬,以服务质量定奖惩。
(四)明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认真执行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公开考录规定,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聘任制和人员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应从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用)。改革后,乡镇事业单位要在编制、岗位限额内,首先在乡镇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中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原乡镇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单位竞聘,但分流人员未妥善安置前,一律不得新进人员。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按编竞岗合理分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按编制竞聘上岗。各县(区)必须严格按照重新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总数“以责定编、以编定岗、以岗定人”,不得超编配人,也不得搞轮流上岗,更不得在未完全落实已有在编人员岗位情况下补齐所有空缺编制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用,竞争(聘)上岗,合理分流,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分流人员的保障措施。乡镇机关公务员通过提前退休、辞去公职、离职退养、调剂交流、解除人事关系后到村(社)任职等多种途径进行分流安置。符合《
公务员法》规定条件,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提前退休的乡镇公务员,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计发退休费。乡镇公务员辞去公职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生活补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乡镇超编配备的公务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后也可实行离职退养,离职退养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可以不占行政编制。离职退养期间计算连续工龄,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按规定调整档案工资。
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未能竞聘上岗的,参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个人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本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聘用制干部参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时,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分流人员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从当地政府规定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起至分流前止的工作年限(此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分流后由个人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本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当地未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分流人员的养老保险可按上述原则通过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进行解决。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原已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进行转移。
改革分流中所需资金由县(区)统筹自身财力和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解决。
六、组织实施
按照省编委的统一部署,我市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具体实施从2008年4月起开始,今年底前结束。实施中要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严密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照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科学制定方案,确保顺利实施。
(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管。要坚决执行上级批复方案,按方案组织实施,不得另搞一套。要严格执行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严肃纪律,确保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的规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置,工作正常运行。并要通过严格的检查验收,防止走过场,确保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