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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和药具发放;农林牧业生产中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农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森林防火、动物(含野生)重大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作物苗情监测和农牧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林业资源、草地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牧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小型水利工程及病害水库的整治;渔业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水土保持的预防及水土流失的治理;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安全监测;农机安全检查和事故的预防、报告及处理;乡村机耕道的规划、建设;组织农机进行抗灾抢险和跨区域农机作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和就业管理服务;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节目的安全播出;制订年度农村公益性文化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娱体育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

  (三)依法界定县(区)乡镇事权和职能。进一步明确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的事权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县(区)政府部门特别是直接与乡镇工作联系密切的业务部门要转变职能、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探索建立与乡镇政府职能相适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克服“上收财权、下放事权”和举办各种脱离实际的“升级达标”活动等不良倾向,为乡镇党委、政府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营造环境;要加大对乡镇公益性事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参与对乡镇事业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不断提高乡镇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乡镇要支持县(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基层事业单位的工作,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配合对派驻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综合设置行政机构,精简乡镇行政编制

  (一)综合设置行政机构。乡镇(含城区街道办事处,下同)领导机构只设党委、人大、政府机构。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为乡镇党委的军事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区)人民武装部的双重领导。全市143个乡镇中(不含通江县49个乡镇,通江县乡镇机构改革按川编发[2006]21号文件执行并完善,畜牧机构事业编制按川编发[2007]113号文件执行,下同),综合指数在200以上的47个乡镇(含人口2万人以上)设综合办事机构5个:即党政和信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业办公室(挂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民政和社会保障办公室、财政所(挂会计核算中心牌子,下同);综合指数在200以下的96个乡镇(含人口2万人以下)设综合办事机构4个:即党政和信访办公室、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办公室(挂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民政和社会保障办公室、财政所。乡镇人大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日常工作由有关综合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

  (二)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全市乡镇行政编制严格按省编办核定的精简指标14.18%执行,即由原定的4738名行政编制调整为4066名(含街道办事处85名),另加乡镇周转编制49名,计4115名。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按不超过行政编制10%比例核定。全市乡镇核定工勤控制数为396名。上述两种编制的具体分解,在县(区)报送改革方案后予以批复。

  (三)按规定配备乡镇领导职数。乡镇领导职数均按不超过7名配备,其中正职2名,副职3至5名。乡镇党委书记(可兼任人大主席或乡镇长)1名、乡镇长或人大主席1名为乡镇领导正职,副书记1名(兼任纪委书记),副乡镇长、人大专职副主席、人武部部长(兼任副乡镇长)等乡镇领导副职根据工作需要在职数限额内设置。不设专职副乡级党委委员。

  四、综合设置事业机构,优化事业单位运行机制

  (一)规范事业机构设置。乡镇(不含教育、卫生系统)共设公益性综合服务中心3个:即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并实行总量控制。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服务中心,按职能归并相关业务站所。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11号)精神执行。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合理设置。乡镇公益性服务中心要将其它涉及的各种服务职能分别归并在内。乡镇一律不再新设立经费自筹性质事业单位。

  撤销乡镇农经站、资产办,其职能交乡镇政府履行,并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业务上接受县(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原有人员转移到需加强的服务部门或参加缺编公务员招考;已撤并的乡镇原中小学校、卫生院机构建制和管理体制不变,只作名称调整;县(区)与乡镇之间原设置的片区工作机构、各类督导(查)室等中间层次机构一律撤销,按其人员编制划归县(区)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属业务部门派驻履行督导(查)职责的,均不得在乡镇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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