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在本市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时查询系统的商业银行开设资金管理专户,并与银行签订了资金管理协议。
第六条 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产权面积交存。中心城市范围内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已竣工销售的物业按原标准交存,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竣工未开始销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不带电梯的多层物业50元/M2,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物业75元/M2,高层物业100元/M2。今后交存标准的调整,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心城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公布。
第七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按规定归集的维修基金,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并在各自归集范围内统筹使用,其增值部分统一用于补贴归集范围内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小区异产毗连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经费的不足。
第八条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必须形成决议,其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
2.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设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账户;
3.明确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账户日常管理人;
4.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
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解决方案;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
7.建立分户帐;
8.确定已建立实时查询系统的资金存储银行;
9.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决议事项。
上述决议内容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决定,报所在地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所在地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