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 伟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剑烈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孟 进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贾 君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周 游 市发改委副主任
余 毅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 军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仕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杜天河 市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余 跃 市农业局副局长
何可德 市商务局副局长
蒲壮志 市工商局副局长
田 丰 人民银行巴中中心支行副行长
罗本政 巴中银监分局副局长
李本勇 市政府财办主任
王 兰 市政府法制办科长
王新民 市中小企业办主任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全市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以及《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对非法集资活动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要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归口原则,做到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稳妥有效。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做好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依法处置和维护稳定以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任何非法集资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非法集资损失。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帮助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