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工作进行审批;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的评审和批复;

  (三)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并对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六)国土部门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项;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国土部门负责本辖区代建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市代建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督查、督办,并定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进度情况。

第三章 代建实施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构筑物实行代建的项目,由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管理单位的需要;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代建项目,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十二条 市代建局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市代建局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财政评审,并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