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4)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下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区)政府在接报后3-1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区)政府通告。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区)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区)政府通告。市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向可能涉及的其它州、市政府通告。
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生产安全事故,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3.3 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县(区)政府可以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橙色和红色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4 新闻报道
(1)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机构提供的情况,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新闻发布。
(2)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4 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4.1 预案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