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责任农技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综合考评、业务考评、服务对象直评三项按设定的权重比例计算,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60-8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但一般优秀人数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30%。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一条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考评小组,负责对责任农技人员的考核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农技推广专家考评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管单位、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按4:3:3的权重比例计算。所在主管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主要考核其业务业绩,主要服务对象考核其工作满意度。
第十三条 农技指导员考评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两方面共同考核,按5:5的权重比例计算。主管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服务对象主要考评对农技指导员的满意度。主管部门的考评主要由首席农技推广专家承担。
第十四条 责任农技员考核由乡镇政府组织,主管单位、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三方面共同参与,按4:3:3的权重比例计算,即主管单位为40%,其它两方为各30%。主管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考评其业务工作业绩,服务对象主要考评对农技指导员的满意度。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及时将业务考评结果提供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须及时将责任农技员的最终考核结果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在指定的网络管理平台公布。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县区、乡镇两级建立责任农技人员考评激励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凡考核没有达到优秀的,不得推荐参加农技推广先进的评比。
第十六条 责任农技人员考评结果要与年度奖金挂钩,并作为职务、职称晋升,进修培训,申报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