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府办发〔2008〕38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根据《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乐府发〔2008〕2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范围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小学、中学、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等教育机构有学籍的学生和托幼机构幼儿。
(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含婴幼儿)。
(三)年满十八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
第二条 农村户籍学生,可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两种医疗保障方式中任意选取其中一种参加。
第二章 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
第三条 学生和未年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为80元,个人缴费20元(2008年7-12月个人缴费10元)。
属于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费10元(2008年7-12月个人缴费5元)。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2008年度为每人28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费200元(2008年7-12月个人缴费100元)。
属于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年政府补助190元,个人缴费90元(2008年7-12月个人缴费45元)。
第五条 城市“三无人员”,属于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