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建住宅小区出售前,开发企业要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予以说明。业主临时公约应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并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利益。
(七)规范房屋租赁管理
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备案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住宅租赁市场的备案制度,整顿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推进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八)规范房屋中介管理
引导房地产中介行业加强自律。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加强对自身经营行为的规范,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提供客观、准确、高效、优质的服务,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对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应明码标价,并向当事人开具发票。
实施中介资金托管制度,杜绝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买卖代理业务中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房款。
(九)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深化房地产市场税收“一体化”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税收检查,营造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
1、市房地产局、市发改委每年一季度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等部门制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区县,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根据年度任务书的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市场有足够的房源。
2、市、区两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动态掌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真实情况,每年底要对最低收入家庭进行一次审核。
3、抓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配建工作。对新建住宅区,市房地产局在土地出让前提出是否实行配建及配建的比例,市规划局应在规划方案中作为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按配建的要求进行土地招拍挂。
4、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审批项目程序进行报批和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
5、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规范运作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销售工作,真正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