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范施工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规定,依法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委托监理等手续。对应招标而未招标、未实施监理、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行为,市建委应当依法查处。对在房地产开发中使用劣质不合格建材的违法违章行为,市工商局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6、规范项目手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后,必须按规定领取项目手册,如实填写、记录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情况、物业管理情况,及相关管理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有关意见,并根据工程进度到市建委办理核验手续。未依法领取项目手册或未按规定办理核验手续的,市建委应当按规定查处。
7、规范项目资本金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应当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未办理资本金监管手续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建委应当依法查处;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
8、规范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备案合格的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将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牵头召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三)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屋,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收取预售款,以及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出示预售许可证的,市房地产局应当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的内部认购、认定、登记、选号,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或以展会、推介会、会员制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按无证预售商品房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售楼处显著位置明示以下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共有部位明细表,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向购房人公开承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把购买商品房应当注意的事项告知购房人。
2、规范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屋,应当通过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统一进行。对于未通过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统一预(销)售,囤积房源、恶意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市房地产局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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